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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严控硝基肥 定点实名销售

2016-06-07访问次数:588编辑:来源: [ ]

 

 

新疆自治区农业厅、工商局、质监局和公安厅日前发出通知,从71日起,在新疆生产销售硝基类肥料均需取得自治区农业厅颁发的“新疆硝基类肥料专用登记证”。新规定让疆外企业前期发往新疆的大约10万吨硝基类肥料面临无法销售的局面。

 

通知要求,新疆生产企业获得“专用登记证”方可生产硝基类肥料,所有经销网点须持有生产企业编号、盖章的“专用登记证”复印件,方可销售与“专用登记证”内容一致的硝基类肥料。根据新疆土肥站《“新疆硝基类肥料专用登记证”登记程序和登记资料要求》,“专用登记证”有效期一年,到期前两个月申请续展。在新疆生产、销售硝基类肥料,由生产企业申请登记。

 

通知还要求销售硝基类肥料必须执行定点、实名制。生产企业可在各个县()城区设立不多于5个销售点,每个乡(镇、场)设立不多于2个经销点,并每月28日向自治区农业厅(土肥站)报告当月定点销售单位和实名制销售情况(包括购买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数量和联系电话等)

 

据了解,这一新规定让疆外肥料企业进入新疆市场受阻。目前的登记细则没有对进入新疆市场的疆外肥料企业登记作出明确规定。经咨询新疆土肥站,证实目前尚不接受疆外企业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