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公开对《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日期2016年6月7日。
意见稿称,化肥淡储期限为六个月。根据地理区域和农作物季节性用肥差异情况,委托单位与承储企业可在当年9月至次年4月间协商选择任意连续6个月作为承储期。
化肥淡储规模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报请国务院批准后确定。淡储化肥以尿素、磷酸二铵、高浓度复合肥等优质化肥为主。各区域淡储量合计后,尿素所占比例不应低于40%(按成分计)。
意见规定淡储化肥只限于满足国内农业生产需要,不得用于出口。用于出口的,不得享受利息补贴等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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