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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修护 风险防控 刻不容缓

2016-03-16访问次数:414编辑:来源: [ ]
       

        今年两会期间,土壤污染治理和风险防控成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热议的话题。而在去年的全国两会上,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在回答记者提问时就表示,要解决土壤污染问题,首先要建立相应的法律制度和标准体系,使土壤污染治理有法可依、有规可循。

 

  

 

  据悉,《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指导值》和《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技术规范》3项标准草案将再次公开征求意见。此前,这3项标准草案已分别于2015年1月和8月公开征求意见。

 

  

 

标准修订明确了什么?

 

  明确农用地与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并由两者共同构成评价标准体系。

 

  

 

  据了解,在本次《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三次征求意见稿)》中,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删除了一级标准,自然保护区等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依据土壤环境背景值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评价与管理;整合调整了二级和三级标准,适用于耕地、园地、林地和草地等农用地的土壤环境质量评价与管理等。

 

  

 

  相较原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一级标准制定过分要求统一,删除一级标准有利于根据不同区域及不同土壤类型制定标准值,有利于实际应用。整合二级三级标准解决了以往土壤标准部分地区过严、部分过松的问题。

 

  

 

《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修订合理化镉和铅的标准值

 

  2014年《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显示,全国土壤总超标率为16.1%,耕地土壤点位超标率达到19.4%。其中,镉、镍、铜、砷等重金属无机污染物超标点位数占全部超标点位的82.8%。

 

  

 

  “农田土壤污染涉及粮食安全,是国家优先保护和治理的对象。其中,镉大米是我国耕地污染中最主要和最需要解决的问题,而解决铅污染对青少年儿童的健康影响,正是我国重金属污染专项防治的起因。此次科学合理地修订镉和铅标准值,抓住了农用土壤质量管理和标准建设的主要矛盾,从标准上解决了这一矛盾。”业内人士对此评价道。

 

    

 

标准在地方适用性能否更强?

 

  我国土壤类型多样,同一元素在不同区域、不同类型土壤中的含量存在较大差异,有的甚至相差多个数量级。一个全国通行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在实际应用中必然存在诸多挑战。

 

  

 

  本次修订的“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虽然增加了11项污染物控制项目,但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指导值”的121项差别很大。因此,有业内人士建议未来“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修订采用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生态风险评估方法,增加污染物控制项目。

 

  

 

  事实上,构建土壤环境标准体系的核心原则是保护生态安全,保障人体健康。为此,首先应加强环境基准的研究,围绕我国土壤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标准值,从而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导则。其次,要加快有关土壤污染防治的立法工作,尽早出台《土壤污染防治法》,为保护土壤安全提供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