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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就美印农产品进口限制措施案发布上诉机构报告

2015-06-11访问次数:544编辑:来源: [ ]

64日,WTO就美国诉印度对自美国进口的部分农产品的限制措施案(DS430)发布上诉机构报告,作出的主要裁决如下:

 

针对基于《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第2.2条、第5.1条和第5.2条提出的上诉请求,上诉机构认为专家组对这3个条款作出的法律解释无误;认为专家组适用协定第2.2条有误,因此推翻了专家组在报告第7.332段、第7.334段以及第8.1c.v段的认定;认为印度并未证明专家组违反了其在《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11条项下的客观评估的义务;维持了专家组在报告第7.318段、第7.319段、第7.333段、第8.1.c.iii段以及第8.1.c.iv段的认定。针对基于《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第3.1条和第3.2条提出的上诉请求,上诉机构认为专家组并未违反《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第11.2条以及《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13.2条;认为印度未能证明专家组违反了其在《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11条规定的客观评估的义务;维持了专家组在报告第7.274段、第7.275段以及第8.1.c.ii段中的认定。针对基于《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第6条提出的上诉请求,上诉机构认为专家组对协定第6.1条和第6.3条之间关联关系的解释无误;认为专家组适用协定第6.2条无误;认为印度并未证明专家组在相关分析中违反了《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11条规定的客观评估义务;维持了专家组在报告第7.7077.709段、第7.7127.715段、第8.1.c.ix段以及第8.1.c.x段的认定。针对基于《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第5.6条和第2.2条提出的上诉请求,上诉机构认为专家组作出的相关认定无误;认为印度未能证明专家组违反了其在《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11条的客观评估的义务;维持了专家组在报告第7.616段以及第8.1.c.vii段中的认定。针对《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第2.3条提出的上诉主张,上诉机构认为印度并未证明专家组在作出相关分析时违反了其在《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11条项下的客观评估的义务;维持了专家组在报告第7.472段以及第8.1.c.vi段的认定。

 

上诉机构建议WTO争端解决机构,要求印度使其相关措施与WTO《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