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近日发布的《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要求,今后,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前,须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它是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办法》表示,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应与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相挂钩,对未完成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的地区或企业,暂停新增相关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
《办法》称,上一年度环境空气质量年平均浓度不达标的城市、水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的市县,相关污染物应按照建设项目所需替代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两倍进行削减替代(燃煤发电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基本达到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的除外);细颗粒物)(PM2.5)年平均浓度不达标的城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四项污染物均需进行两倍削减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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