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资讯 > 行业动态
行业资讯

我国提高成品油消费税 停收价格调节基金

2014-12-02访问次数:543编辑:来源: [ ]

经国务院批准,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财税 2014 94号),调整了成品油等部分产品消费税政策。通知规定,自20141129日起,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在现行单位税额基础上提高0.12/升。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在现行单位税额基础上提高0.14/升。航空煤油继续暂缓征收。同时,自2014121日起,取消气缸容量在250毫升(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汽车轮胎、酒精的消费税;取消车用含铅汽油消费税,汽油税目不再划分二级子目,统一按照无铅汽油税率征收消费税。停止征收成品油价格调节基金。

 

分析称,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额是国家及时把握当前较为宽松的能源供需环境和油价持续下跌的有利时机做出的重大决策。提高成品油税额的同时,国内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不变;提高税额的时机选择在油价下行时推出,确保不因提税导致油价上涨。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新增收入,将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治理环境污染、应对气候变化,促进节约能源,鼓励新能源汽车发展。此外,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后,国家将继续落实和完善对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政策。

 

此外,为进一步规范资源税费制度,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决定,自2014121日起,各地区停止在成品油批发、销售环节征收价格调节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