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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发挥排污费经济杠杆作用,近日,山西省财政厅与省环保厅下发 《关于恢复征收焦炭生产排污费的通知》,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焦炭生产排污费。通知称,关于焦炭生产排污费征收标准会继续按照此前的文件执行,享受优惠政策的焦化企业按照一类企业按3元/吨征收,二类企业按5元/吨征收。针对超标排放污染物以及违法违规的焦化企业排污费征收标准,恢复正常征收标准,即最低18元/吨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