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发布:
2023年1月29日
摘要:
为做好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规定,生态环境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发布本通知。
通知要求各地在组织编制省级、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过程中,应依法开展规划环评,编写环境影响说明,作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成果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缺少环境影响说明的,不得报批。《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要点(试行)》随通知发布,规定了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技术思路、重点内容和编制要求,在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方面,要求对规划方案是否影响大气环境质量目标的实现、是否促进区域绿色低碳发展等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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