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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先试支撑体系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9-11-27访问次数:468编辑:中国磷复肥网来源:农业农村部 [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部机关有关司局、直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创新体制机制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意见》部署要求,切实加强国家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建设,特制定《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先试支撑体系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组织各试点县抓紧编制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先试支撑体系建设方案(2020?2022年),于2019年12月31日前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正式文件报送农业农村部。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19年11月18日

  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先试支撑体系建设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创新体制机制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意见》,切实加强国家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先试支撑体系建设,是在国家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已开展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绿色农业技术体系、标准体系、产业体系、经营体系、政策体系和数字体系等六大体系,加快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模式,为深入推进全国农业绿色发展提供借鉴和支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以下简称“先行区”)。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先试支撑体系建设(以下简称“支撑体系建设”)以县为单位开展试验试点,省级和地市级先行区选择典型县(市、区)作为试点县(名单见附件1)。

  第二章  总体要求

  第四条  推进支撑体系建设,要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以绿色技术体系为核心、绿色标准体系为基础、绿色产业体系为关键、绿色经营体系为依托、绿色政策体系为保障、绿色数字体系为引领,推动形成不同生态类型地区的农业绿色发展整体解决方案,实现由数量导向转向质量导向,为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需要发挥积极作用。力争到2025年,支撑体系初步建成,农业绿色发展基础理论、科技支撑和政策保障水平明显提升,农业绿色发展由试验试点为主向示范推广转变。

  第五条  支撑体系建设要遵循以下原则:

  ??坚持问题导向。针对试点县农业发展中水土资源过度消耗、农业面源污染、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水平低、产业化高耗低效等突出问题,通过开展综合性试验,找到破解制约农业绿色发展主要矛盾的有效途径。

  ??坚持科技引领。以科技创新集成和示范推广为动力,着力开展绿色导向技术模式的科研攻关,推动形成政产学研紧密结合的农业绿色科技支持体系。

  ??坚持统筹推进。发挥先行区优势,整合农业绿色发展政策、项目、资金、人才等各类资源,形成区域整体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工作合力。

  ??坚持政策创新。创新先行先试支持政策,建立稳定的支持渠道,将先行区建设成为农业绿色技术试验区、绿色制度创新区、绿色发展固定观测点。

  第三章  重点任务

  第六条  建立和完善绿色农业技术体系。分品种开展技术创新集成,从试点县农业主导产业和主推品种出发,安排相对集中的种植区域或规模养殖场,开展绿色生产技术联合攻关,形成与当地资源环境承载力相适应的种养技术模式。分生产环节开展技术创新集成,突出投入品减量化、生产清洁化、废弃物资源化、产业模式生态化,打造全产业链农业绿色配套技术。分生态区域类型开展技术创新集成,按照东北、黄淮海、长江中下游、华南、西北及长城沿线、西南、青藏等区域特征,因地制宜创新区域性农业绿色发展关键技术和模式。

  第七条  建立和完善绿色农业标准体系。加快制定一批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农业标准,健全提质导向的农业绿色标准体系。在生产领域,制定完善农产品产地环境、投入品质量安全、农兽药残留、农产品质量安全评价与检测等标准。建设绿色生产标准化集成示范基地,整县推动规模主体按标生产。在加工领域,制定完善农产品加工质量控制、绿色包装等标准。在流通领域,制定完善农产品安全贮存、鲜活农产品冷链运输以及物流信息管理等标准。

  第八条  建立和完善绿色农业产业体系。大力发展种养结合、生态循环农业,扩大绿色、有机和地理标志农产品种养规模,大力培育农产品品牌,增加绿色优质农产品供给,提升绿色农产品质量和效益。开展绿色农产品产地加工,建设产地贮藏、预冷保鲜、分级包装、冷链物流设施。开发农业休闲观光、文化传承等多种功能,大力发展休闲观光、乡村民宿、康养基地等乡村休闲旅游产业,实现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第九条  建立和完善绿色农业经营体系。健全绿色农资经营网络,增加有机肥、新型生态肥料、低毒生物农药等绿色投入品供给。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绿色种养技术的培训,引导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主动推行绿色生产方式。扶持发展农业专业化服务组织,探索社会化服务新模式,为农民提供及时有效的绿色生产技术、装备和信息服务。推进“互联网+”生态农业建设,实施农产品“出村进城”工程,培育和壮大农业电子商务主体,创新绿色农产品销售模式,实现绿色农产品优质优价。

  第十条  建立和完善绿色农业政策体系。建立农业绿色发展稳定投入机制,健全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补贴制度,加大对节水节肥节药、循环利用农业废弃物等的支持力度。加快农业绿色发展地方性法规制修订,出台农业负面清单等约束措施,严格限制浪费水资源、过量使用农业投入品、污染农业环境等行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健全质量监测平台,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可追溯。

  第十一条  建立和完善绿色农业数字体系。将遥感、物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与农业绿色发展结合,对农作物生长发育、畜禽养殖和渔业生产对土壤、水等环境质量状况的影响进行长期跟踪监测和分析。加快数字农业建设,对推进农业生产过程全程精细化管理,提升农业发展信息化水平、智能化水平,为农业绿色发展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创新积累数据支撑。

  第四章  实施方式

  第十二条  编制建设方案。每个试点县编制三年支撑体系建设方案(参考提纲见附件2),分析制约当地农业绿色发展的突出问题,确定绿色发展技术应用试验和数据监测的具体内容和方式等,拟定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三条  明确年度任务。按照试点县支撑体系建设方案,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与试点县人民政府通过签订年度任务书等多种形式,明确建设目标、工作内容、试验试点规模、评估考核要求等。

  第十四条  开展综合试验。针对制约农业绿色发展的突出问题,每个试点县安排3?5项绿色技术试验任务。针对主导产业,每个试点县划定2万亩以上种植面积、2个以上养殖场、2个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集中连片开展绿色种养技术应用试验。建设绿色生产标准化试验基地,组织编制技术标准,推动规模生产经营主体按标生产,建立绿色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完善绿色发展扶持政策。

  第十五条  建立长期固定观测试验站。每个试点县依托县农技推广、畜牧兽医等单位现有资源,建立农业绿色发展长期固定观测试验站。观测试验站实行站长负责制,由试点县人民政府负责同志担任站长,并组织实施。保障观测试验用地用房,购置植物、土壤、水等理化分析和气象观测等设施设备。明确监测点位、指标、方法和频次等,对资源利用、投入品使用、废弃物回收利用、农产品产出和价格、环境指标变化等情况进行监测、分析。省级农业农村科研单位要加强对观测试验站的工作指导。符合条件的观测试验站及时纳入国家农业科学观测体系。

  第十六条  总结农业绿色发展模式。试点县组织对支撑体系建设进行总结,提炼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农业绿色发展模式,每年年底前将农业绿色发展技术、案例等成果报农业农村部和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观测试验数据汇入国家农业科研数据系统。农业农村部总结汇编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十七条  加强绩效评估。依据建设方案和年度任务,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对试点县支撑体系建设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年度绩效评估、三年综合评估,结果报农业农村部备案,作为后续支撑体系建设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支撑保障

  第十八条  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资金项目向支撑体系建设重点倾斜。按照“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将支撑体系建设纳入任务清单,形成对支撑体系建设稳定的财政资金支持渠道。

  第十九条  试点县围绕试验试点内容,与涉农高校、省级以上科研院所、国家和省级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等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组建专家团队,明确团队负责人,开展技术应用试验、固定观测试验站建设、政策研究、技术推广、产业培育等工作。

  第二十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和先行区要利用报纸、电视等传统媒体和微信、微博、微视频等新媒体手段,广泛开展宣传引导,推动广大生产经营者增强农业绿色发展意识、主动采用绿色农业技术和生产经营方式,开展全民行动,营造支持农业绿色发展的良好氛围。

  第六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一条  按照“部级统筹、省市指导、县级负责”的原则,形成农业农村部统筹推进、省市农业农村部门具体指导、先行区试点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支撑体系建设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二条  农业农村部由发展规划司牵头,会同计划财务司、乡村产业发展司、科技教育司、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种植业司、畜牧兽医局、渔业渔政局等相关司局成立支撑体系建设推进工作组,负责支撑体系建设的统筹安排、组织实施、政策支持和监测评估等工作。其中,发展规划司负责总体设计和组织推动;计划财务司负责统筹项目安排和建立稳定支持渠道;科技教育司负责统筹绿色科技创新与推广,将符合条件的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观测试验站作为观测点纳入国家农业科学观测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负责绿色标准体系建设,推动对标达标;其他司局结合职能负责做好行业指导工作。农业农村部建立先行区联系指导工作机制,由农业农村部规划设计研究院、农业生态与资源保护总站、管理干部学院、农村社会事业发展中心及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资源与农业区划研究所、农业经济与发展研究所、农业环境与可持续发展研究所等有关部属单位分别联系各先行区试点县,加强工作指导,强化工作调度,及时研究提出支撑体系建设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本省试点县支撑体系建设工作,运用规划编制、项目资金、技术支撑等手段,做好对支撑体系建设的管理、跟踪、监督和服务各项工作。

  第二十四条  试点县人民政府是支撑体系建设的实施主体,要选准试验试点内容,落实试验试点区域,加强组织领导,做好统筹协调,创新政策支持,确保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农业农村部发展规划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