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17日,商务部初步认定,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高粱存在倾销,中国国内高粱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反倾销条例》第28条和第29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18年4月18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保证金比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美国各公司保证金比率为178.6%。2018年2月4日,商务部发布2018年第12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高粱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10079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