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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环境部靶向监管净化环评市场

2019-10-11访问次数:13023编辑:中国磷复肥网来源:中化新网 [ ]

公开编制单位信息 进行全过程监管 实施失信惩戒机制

  生态环境部日前制定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生态环境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去年底修订的《环评法》取消了建设项目环评资质行政许可事项,《办法》的出台将对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行为,保障环评工作质量,维护资质许可事项取消后的环评技术服务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以报告书(表)编制质量为核心,强化对重点单位、重点行业靶向监管。

  “《办法》取消建设项目环评资质准入,并不意味着不管,而是在激发市场活力、调动市场主体积极性的同时,通过更严格的监管,防范环评市场放开后环评技术领域可能出现的工作质量下降和市场秩序混乱等风险,为保证环评制度的有效实施提供技术支撑;通过监管过程中的信息公开和智能化手段,进一步优化环评管理服务,营造便利环境,促进公正竞争。”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负责人解释说。

  该负责人还表示,《办法》在制定过程中,主要针对报告书(表)编制工作事中事后监管环节,明确相关要求和提出相应的管理措施。首先是规范报告书(表)承接、合同签订、编制要求、编制单位等事中环节;其次是加强报告书(表)质量考核和信用管理,通过日常考核、复核、抽查以及失信记分等管理措施,实现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编制行为全过程和“全覆盖”式监管;最后是将建设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以及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全部纳入环评文件质量责任追究范畴,突出建设单位主体责任。对报告书(表)存在质量问题的,无论建设单位自行编制还是委托技术单位编制,都要追究建设单位的责任。通过加大处罚和公开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与原有管理方式相比,《办法》取消了对环评编制单位的市场准入限制,这是环评编制单位管理方式的重大变革。在报告书(表)编制的事中事后监管方面,较原有管理方式显著加强,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建立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互联网+监管模式,完善环评责任追究体系,也方便建设单位查询和选择技术单位,倒逼提高环评管理服务水平。

  二是完善生态环境部门上下联动的监督检查机制,将对报告书(表)编制行为的监督检查分为报告书(表)编制规范性检查、报告书(表)编制质量考核以及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检查3类,将监督检查贯穿于报告书(表)从受理、审批到后续跟踪管理的各个环节。

  三是实施信用管理,明确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和失信记分的程序、公开期限和累计方式,以失信记分情况为依据,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的奖惩机制。通过对无失信记分的单位和人员减少复核抽取比例、频次,以及对失信记分高的单位和人员,视情况采取加大复核抽取比例和频次、限期整改、禁止从业等惩戒措施,营造守信者受益、失信者难行的良性市场秩序。

  为保障环评技术服务市场开放后的平稳过渡问题,《办法》继续沿用了现有管理模式中质量控制和质量考核等行之有效的管理手段,将近几年管理实践中开展的技术复核等工作予以制度化和规范化;通过引导编制单位提高能力水平和建设单位择优选取技术单位,继续发挥现有技术队伍的行业中坚作用。

  记者注意到,《办法》将信用管理对象记分周期内累计失信记分情况作为对其实行失信惩戒的依据。该负责人表示,近年来,环评技术单位跨地区从业现象极为普遍,为行业整体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但部分单位不考虑自身能力水平,在各地随意承揽业务,由于其编制的报告书(表)质量差或不规范,往往需要多次修改,导致审批效率降低,也在一定程度上给公众和业主造成“环评难”的误解。这些单位由于在不同区域开展业务,每次出现的问题又尚未达到违法情形,很难由一地审批部门实施有效管理。

  为此,《办法》通过依托全国统一的信用平台,归集和累计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记录的信用管理对象失信行为记分,建立“一处失信、全国公开”和“多处失信、全国受限”的跨地区环评失信惩戒机制。《办法》将失信记分累计情况对应的惩戒措施分为三类,从轻到重依次为加大复核抽取比例和频次、限期整改和禁止从业。

  据悉,《办法》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同时,生态环境部正在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能力建设指南(试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息公开管理规定(试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3个配套文件,将于近期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