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政策资讯
政策法规

各地电价调整方案落地 化肥用电成本上涨近3%

2019-04-30访问次数:989编辑:中国磷复肥网来源: [ ]

2019年4月初以来,从各地根据国家发改委要求制定的电价调整具体方案可以看出,大工业用电增值税税率下调腾出的降价空间全部用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也就意味着,因进项税额减少,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两部制电价的化肥生产企业用电成本上涨约3%


  现行《销售电价表》和《输配电价表》中的价格是含增值税的价格。根据规定,未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电力用户电费结算执行政府定价,以电网企业的《销售电价表》对应的用电类别为电价标准;《销售电价表》由各地物价主管部门(新一轮机构改革后并入发展改革部门)发布,包含了支付给发电企业的上网电价、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支付给电网企业的输配电价。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电力用户电费中的上网电价部分,按市场交易方式确定价格;电费中的相应政府性基金及附加、输配电价执行政府定价,《输配电价表》由各地物价主管部门发布。根据《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销售电价表》和《输配电价表》中的各种定价都是含税价格。一般纳税人取得供电企业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标明的增值税税额可以作为增值税进项抵扣,扣税价格计入用电成本。增值税税率下调后,如果含税价不变,相当于用电成本相应增加。


  此次电价调整空间来源于增值税税率的下降。根据2019年度增值税改革方案,原执行16%增值税税率的电力自2019年4月1日起降至13%税率。2019年3月,底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关于电网企业增值税税率调整相应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559号)中要求各地,电网企业含税输配电价水平降低的空间全部用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具体方案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按用电类别,绝大多数化肥生产用电属于大工业用电,执行两部制(基本电价+电度电价)电费结算方式;只有办公、照明电或部分小型混配肥生产企业之类执行一般工商业用电,按一部制结算电费。按大多数省份公布的电价调整方案,大工业用电或两部制工业用电含税价保持不变。


  以中国化肥生产第一大省湖北省为例,执行110KV大工业用电类别的化肥生产企业对应的电度电价为0.5738元/千瓦时。2019年4月1日之前生产用电按16%增值税税率计算不计入用电成本的进项税额为0.07914元/千瓦时,4月1日起按13%税率计算的进项税额为0.06601元/千瓦时。两项对比,税率调整后化肥生产用电的电度电价成本上涨2.65%。 


  根据电费结算惯例,2019年5月初电网企业抄表后结算4月份电费,大工业和其他两部制电力用户新取得的购电发票入账时,上升的用电成本开始体现。